會員使用卡片集點提醒
2016.08.04
近期有許多案件回報,會員前往經銷店面消費未攜帶會員卡而累積點數,本公司在此作以下公告:
* 依據點數實施規章第5條<會員的特別權力>中第一條記載: 會員於店面消費購買商品時,若於結帳前出示卡片,可獲得點數。
* 依據點數實施規章第9條<點數的消費日後贈與>中記載: 當場無法累積點數時,會員可於30天內持發票以及會員卡,至原購買店家補登點數。
* 依據點數實施規章第20條<禁止事項>中記載: 未經本公司許可,透過本服務或本服務之相關事項,進行營利目的或與此有關之準備行為;擅自將卡片轉讓他人或將點數提供他人使用之行為,本公司有權對其取消卡片登錄並終止一切服務。
以上條文明確記載,經銷店家協助會員登記消費並給予點數前,會員需攜帶並出示會員卡,方可累積消費以集點。且明確禁止任何違反行為,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卡片及停止對違反規章者的服務。
自2016年8月起,本公司將明確執行點數實施規章,為維護會員權益,敬請會員踴躍配合。
會員點數實施規章,請 點我
